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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為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
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定明依應受減額調整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年金給付,包括本法第
四十三條之失能年金(含第四十四條之眷屬補助)、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之遺屬年
金(含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遺屬年金加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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