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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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第 8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暫停
發給保險年金給付之情形者,本保險年金給付仍應依最近一期應扣減金額
,暫予減額調整;經保險人確認應不予減額調整之金額後,再予補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考量各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均有其請領資格、請領程序、應備具書件等規定,如被
    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未及補件或其他原因,致暫停發給保險年金給付時,為避免
    無法及時核計應扣減金額而影響減額調整作業,或於日後保險年金給付補發時,
    須再辦理改核及沖抵溢領給付等情形,爰定明本保險年金給付仍應依最近一期應
    扣減金額予以減額調整,嗣確認應不予減額調整之金額後,再予補發。
二、舉例說明,被保險人同時請領本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其
    六月份之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經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規定
    ,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此時被保險人所請領之本保險六月份失能年金給付,依
    五月份之應扣減金額暫予減額調整;如查證後有不應發給前開勞工保險遺屬年金
    給付之情形,經保險人確認應不予減額調整之金額後,再予補發;縱補發當月有
    不應發給本保險失能年金給付之情形,仍將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