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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行業統計分類規定之人力供應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本辦法所稱人力供應業,適用行業統計分類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之第十一次修
    正版所列之人力供應業。依照行業統計分類之行業名稱及定義,人力供應業係指
    「從事於特定期間內派遣所屬員工至客戶場所,以支援其人力,且對所派遣之人
    員無直接監督權責之行業,如人力派遣服務;提供人力資源管理事務工作服務,
    而不指揮及監督客戶員工者亦歸入本類。」
二、本辦法指定人力供應業為適用對象之理由,係依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院臺法揆字第一○一○○六一一九五號函核定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指定勞動部為「人力供應業」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因前開列表行業係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行業標準分類(現名稱
    修正為「行業統計分類」)作為分類單位,且「人力供應業」目前國內法規對此
    經濟活動尚無設立許可規範,爰本辦法明定適用對象為行業統計分類規定之人力
    供應業。未來若行業統計分類針對人力供應業之定義及範圍有所調整,則本辦法
    之適用對象即配合調整。
三、另,考量人力供應業之營業特性係將所屬員工於特定期間內派遣至客戶場所提供
    勞務,期間屆滿又會將其派遣至另一客戶場所,因此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需經常
    於不同客戶間傳輸,故其發生個人資料事故之風險,不因業者規模小而有所降低
    。故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不分規模大小,均應適用本辦法,以加強人力供應業之個
    人資料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