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21 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設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不同,實施必要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並建置必
    要之防災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在設備安全管理方面,人力供應業者亦應針對不同之作業內容、作業環境及個人資料
之種類與數量,實施必要之門禁管理,以適當方式或場所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並建置必要之防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