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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應訂定個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二、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三、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四、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五、紀錄機制。
人力供應業者訂定前項計畫時,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並定期檢視及配合相
關法令修正本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為防止人力供應業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爰第一
    項定明人力供應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二、第一項之安全計畫內容,應包括本辦法第二章至第六章規定之相關組織、保護規
    劃、管理程序、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及紀錄機制等事項,且應具體明確
    ,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計畫,爰分別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
三、關於第三項之定期檢視,每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