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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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
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
    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瞭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為有效訂定與執行本計畫,爰定明人力供應業者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
    投入相當資源辦理有關事項。
二、本條所定專人或專責組織,得由各業者依其組織規模大小,自行評估由專人或專
    責部門辦理,或需另行設置任務編組作為專責單位,以妥適規劃與執行本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