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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
瞭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管理措施或方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為落實執行本計畫相關管理程序,爰定明人力供應業者應透過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
所屬人員均能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作業程
序,並每年至少定期辦理一次認知宣導或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