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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
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
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
具補助。」第八十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
申請照護補助:一、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二、經評估為終身
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
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第八十一條規定:「(第一項)未加入
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
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第二項)前二條及前項補助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開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為本
辦法訂定之依據,爰予明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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