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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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
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遺有配偶、子
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且無法請領本法所定
保險給付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死亡補助。
前項所稱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
生活,依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第一項補助,按死亡事故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
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五個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
    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遺屬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檢附受職業災害勞工扶養之相關證明文
    件。
五、從事勞務或受僱之單位名稱、雇主姓名、地址、工作性質、內容及職
    業災害相關證明資料。
六、罹患職業病者,檢附職業病診斷書及載有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
    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之職歷報告書。
曾因同一職業傷病領取前條之失能補助者,得免附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
定文件。
第四項第六款所定職歷報告書,其內容已詳細載明於職業病診斷書者,得
免附。
第一項補助之受領遺屬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
條之相關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一、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
    傷病致死亡,得申請死亡補助。本條死亡補助以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為對象,理由同前條
    說明一。另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加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之死亡補助規
    定,於第一項定明請領死亡補助之條件。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所稱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之定義。
三、第三項定明死亡補助之核發基準及方式。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
    工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之死亡補助規定,對於前述未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
    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
    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計算補助之金額,提供基本保障。
四、第四項定明申請死亡補助之應備具書件,其中第五款及第六款之理由同前條說明
    三。
五、考量曾因同一職業傷病領取前條之失能補助者,業於申請時依該條第三項第三款
    及第四款規定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及職歷報告書,其申請本條死亡補助時即無需再
    行檢附,爰於第五項定明免附之例外規定。
六、第六項定明職歷報告書免附之例外規定,理由同前條說明四。
七、因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對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請領順
    序及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之發給方式,均已有完整規定,鑑於死亡補助
    之性質與其類似,爰於第七項定明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相關規定
    ,以作為審核之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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