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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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前二條所定其他專業人員,包括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聽力師及語言
治療師等相關專業人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定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其他專業人員,包
括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聽力師及語言治療師等相關專業人員,且不以該等人員
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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