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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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且住院治療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爰於第一項定明上開照護補
助之申請條件,為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本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給付,且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
者。又本法第八十條第一款所定照護補助之目的,係在減輕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
住院治療,需專人照護之經濟負擔,參考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醫
院設置基準表規定,加護病房之人員配置能提供二十四小時持續性之照顧,隔離
病房須為獨立區域並管制人員進出,且實務上於加護病房或隔離病房亦無請看護
照顧之情形,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定明排除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者。
二、因本條照護補助為按日計算發給,參考本法傷病給付相關申請規定,為減輕被保
險人及投保單位申請給付之作業負擔,於第二項定明本條照護補助之申請時點,
被保險人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申請;未滿十五日者,於住院
治療終止之翌日起申請。另被保險人亦得視其需求,於住院治療終止後一次請領
。
三、第三項定明本條照護補助係按日定額發給及其核發基準。
四、第四項定明申請本條照護補助之應備具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