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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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請領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失能給
付,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或第
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險人申請
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被保險
人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五年;申請
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一、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又依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
    構層級,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辦理。復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
    附表規定,失能程度符合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
    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核屬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
    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者,得依規定
    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或完全失能年金。渠等既為需人照護之對象,爰參考上開規
    定,於第一項定明本條照護補助之申請條件。
二、參照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之看護補助核發基
    準,及本法年金給付按月發給方式,於第二項定明本條照護補助之核發基準及上
    限,並自保險人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
三、第三項定明申請本條照護補助之應備具書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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