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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二條規
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定明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起訖之準用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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