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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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
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
據。
本法有關保險費、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以
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保險期間計算方式
    。
二、按戶籍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
    戶籍登記為依據。」,並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於第二項定
    明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定明保險費
    、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單位及未滿新臺幣一元之畸
    零數處理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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