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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24 條
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
悉後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一、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二、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定明本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被保險人應限
期轉保之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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