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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27 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之期間,或其有第十三條無法繼續提供
勞務情形之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
人逕予調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為避免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住院或有本細則第十三條各款未能提供
    勞務期間,調降被保險人投保薪資致影響其權益,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勞
    保二字第○九九○一四○四七九號函示,於第一項定明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之期間
    。
二、第二項定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有修正時,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由保險
    人逕予調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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