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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30 條
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之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
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
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
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
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繳納;其怠為通
知者,視為已於寄送之當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定明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被保險人所屬之
投保單位繳納保險費時應遵循之程序事項及義務。例如八月份的保險費繳款單於九月
二十五日前寄達,投保單位如未收到,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
,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即十月十五日前繳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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