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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34 條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並依下列規定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
保單位:
一、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營業項目包括多種行業
    時,適用其最主要或最具代表性事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投保單位對前項行業別及費率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檢附必要證明文件或資料,向保險人申請複核。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不得調整。但有
因改業或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按本保險之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投保單位應適
    用之行業別災害費率係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為明確規
    範保險人認定或調整投保單位適用之行業別及費率,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
二、第二項定明投保單位對於行業別及費率歸類有異議之申請複核程序。
三、第三項定明投保單位變更調整適用行業別及費率之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