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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37 條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保險費之免繳,由保險人依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
單,於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本法之保險費免繳,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
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定明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保險費免繳之處理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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