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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41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保
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本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為準。但本保險統計年報首次公告前,應以最近一次勞工保險統計年報公
告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定明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認定方式,
例如在一百十五年三月死亡者,因前一年度統計年報尚未公告,故以最近一次本保險
統計年報資料為準(即以一百十四年編印之一百十三年度統計年報為準)。但在本保
險統計年報尚未公告前,因無可供參照之資料,爰參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
定,以最近一次公告勞工保險統計年報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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