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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42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險事故時,其受益人或支
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所定死亡給付條件
及下列各款其他社會保險給付條件之一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死亡給
    付。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所定喪葬津貼。
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十九條所定喪葬津貼。
四、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
五、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死亡給付。
六、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喪葬給付或第四十條所定遺屬年金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為明確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同一死亡保險事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應擇一請領給付之範圍,爰就各社會保險所涉法令,如勞工保險條例、農民
健康保險條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公教人員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與國民
年金法中,有關死亡保險事故之給付項目,分款予以定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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