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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44 條
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
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
三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
知其投保單位。
前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受
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負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前段定明以現金發
    給之保險給付以匯款方式發給,並應一併通知投保單位。另被保險人於投保單位
    歇業、解散、撤銷等或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
    因投保單位已不存在,或被保險人已退保,類此案件經保險人核定給付後,已無
    法通知投保單位或無通知之實益,爰於本項但書例外規定。又符合本法第六條規
    定之勞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其於發生保險事故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
    情形,因涉及後續裁處雇主罰鍰及限期繳還保險給付金額等事項,有將保險人核
    定給付結果通知雇主之必要,爰排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定情事,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定明因請領人選擇使用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者而產生額外手續費用者,該費
    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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