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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45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
列公務預算支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定明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
    定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之所需費用來源。
二、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
    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又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利息之計算
    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併予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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