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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46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
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定明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
付者,採發信主義,並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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