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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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47 條
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構
)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
    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
認證之中文譯本。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為確保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之文件真實性,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
規定,定明前述文件應經之確認程序及其例外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