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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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48 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
健保保險人)辦理醫療給付時,其委託契約書由保險人會同健保保險人擬
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
被保險人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時,其就醫程序、就醫
輔導、診療提供方式及其他診療必要事項,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
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有關本法醫療給付之辦理方式、就醫方式及支付標準,已納入本法第三十八條規
    定,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於第一項定明有
    關委託契約書之擬訂及核定程序。
二、本法醫療給付係委託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爰於第二項定明被保險人至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時,其就醫程序、就醫輔導、診療提供方式
    及其他診療必要事項,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
    定辦理。例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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