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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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5 條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本保險事項時
,應出示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津貼及補助,得視業務需要委請醫事服務機構、
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業機構、團體、專家協助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保險人或中央主管
    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本保險事項(含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時
    ,應注意之程序。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基於保險人審核本法第二章第四
    節之各項保險給付及第四章之津貼補助,對涉有專業醫理領域之案件,尚需委請
    醫事服務機構、相關專科醫師提供醫理見解,或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
    師之醫院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或相關權責機關提供職業病案件調查與鑑定
    協助等,爰於第二項定明保險人得委請醫事服務機構、相關科別醫師或專業機構
    、團體、專家協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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