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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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51 條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
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按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等
    相關規定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為利民眾理解相關準用事項,爰參
    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程序及
    期限。
二、配合現行實務作業,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五條規定及其
    附表,於第二項定明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
    費用之應備具書件。至於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
    ,因其涉及緊急傷病認定及境外就醫情形,所涉證明文件較為複雜,故不於本細
    則完整列舉應檢具之文件,保險人於審查認有需要時,將依個案情形函請被保險
    人提供,併予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