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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5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前項第二款所定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
療期間及經過之證明文件代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第一項定明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具
    之書件。
二、第二項定明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
    之證明文件代之。例如就診醫院、診所開具之乙種診斷證明書,已載明住院診療
    期間(職業傷病者另需載明門診治療期間及次數),並蓋妥醫院及醫師印章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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