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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56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失能診斷書。
三、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除得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或診所檢送相關檢查
紀錄或診療病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
    具之書件。
二、為明確規範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之查核權限,爰於第二項定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