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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6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
年以上之計算,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其在學之
認定,準用第五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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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按遺屬年金係以保障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遺屬經濟安全為原則,且配偶死亡為
    婚姻關係消滅事由,故相關配偶關係之判斷應以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為準,爰參
    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婚姻存續期間之
    計算始點。另參照法務部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律字第一○七○三五一一○
    ○○號函,有關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通說認為準用期間之順算計
    算方式。爰被保險人如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死亡,往前計算與起算日之相
    當日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再以逆算之前一日即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為推
    算期間之末日,併予敘明。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有關子女在學
    之認定,準用第五十九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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