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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65 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遺
    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定明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具之書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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