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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68 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遺屬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
    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
    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定明請領遺屬津貼者應備具之書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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