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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71 條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
額之差額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定明遺屬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規定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其應備具之書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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