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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72 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未能協議,為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
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本法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未能
協議之認定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