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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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79 條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每年再檢送保險人查核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之年金給付領取人,保險人無法透過政府機關媒體異動資料查證其
是否符合給付條件,為前開領取人年金請領資格查核實務作業之考量,爰參照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定明該等人員應每年重新向保險人檢送身分或居住
相關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