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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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年金給付停止發給原
因消滅後,於再符合請領條件時之處理作法。
二、第二項定明於加發眷屬補助或遺屬年金請領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或失蹤
之情形,自政府機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停止發給。
三、第三項定明年金給付停止發給之原因消滅後,請領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再向
保險人申請恢復發給,加發眷屬補助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給;遺屬年
金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給。
四、為確保給付請領權益,第四項定明未依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者,
其年金給付恢復發給之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