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二、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 前項戶籍謄本,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之。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定明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 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其法定繼承人請領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