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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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81 條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二、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
前項戶籍謄本,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定明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
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其法定繼承人請領應檢附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