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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89 條
本細則所定本保險相關書表格式,由保險人定之;投保單位、醫院、診所
、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應依式填
送。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證明書,除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另有規
定者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依本法所提出各項通知及申請手續,應以保險人所定之書面特定格式提出,填寫
    人應依式填送,爰參照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
二、配合給付審查需要,第二項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定明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證明書之出具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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