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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第二條所定檢查之費用,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該標準未列者,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前項檢查費用,由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審核應核付
費用,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支付,並由保險人償付之。
第一項費用之預撥,準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
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一、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等費用,係由職業災害保險費用編列經費,又該等檢查之費
    用,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支付
    。考量現行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之核付及償付方式,係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與衛生福利部會銜勞動部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規定辦理,爰
    於第一項明定保險人核付辦理本辦法第二條所定檢查費用之標準。
二、本辦法第二條所定檢查於本法中已非屬醫療給付項目,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
    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之建議修正條文草案已刪除預防職業
    病健康檢查有關規定,為維持現行與醫療給付費用償付作業之一致性,爰於第二
    項明定檢查費用之償付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檢查費用之預撥,亦準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
    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