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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申請人未經保險人核定符合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資格證明
,而逕為檢查者,保險人不予核付檢查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為避免申請人未經保險人核定符合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資格證明,而
逕為檢查致衍生付費之爭議,爰明定申請該等檢查者,應經保險人核定符合第三條或
第四條資格,並依第六條規定持保險人核發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證
明單,始得至醫療機構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