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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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
出。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預防職業病健康檢
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證明單,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受檢。
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外,由保險人
另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參考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之規定,明定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
追蹤檢查之作業程序及申請書單格式由保險人另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