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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資格及辦理程序如下:
(一)雇主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含)起至「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施行期間
      屆滿時止,以有效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引進從事家庭幫傭或看
      護工作之外國人,或於重入國許可效期內入國之外國人(以外國人
      航班表定抵臺時間),經安排於合格旅宿,完成居家檢疫、自主防
      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二)前款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於支付旅宿費用後,得依本
      要點申請旅宿費用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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