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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6 條
下列業務,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自行辦理,不得委由其他機關(構)、
團體為之:
一、本部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二、其他經本部指定應自行辦理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業務範圍之一為承接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劃之職業災
害預防及重建政策,若屬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公權力執行事項或經其指定之事項,財團
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應自行辦理,不得委由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