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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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對於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後,陳報本部許可。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召開前項捐助章程變更之會議,應於會議十日前,將
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部,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一、參考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關捐助章程變更擬議等重要事項之特別決議,
    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後行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鑒於捐助章程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於第二項明定應於會議十日前,
    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勞動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
    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勞動部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