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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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
通知審核結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職能復健津貼之審核程序及審核期限。為使職業災害勞工即時
獲得職能復健津貼,達到其補助之目的,考量其審核程序採書面審核,且申請書件於
強化訓練完成後應可備齊,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另定明地方
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以書面載明相關內容及理由,以茲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