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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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職能復健津貼: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訪視或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參考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應不予
    核發津貼或補助之情形,定明不予發給職能復健津貼之情形。
二、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第一款定明有不實申領之情形者,例
    如提供不實之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不予發給職能復健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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