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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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本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補助基準設計相關說明
如前條。
二、定明事業單位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之基準。事業單
位依第十四條僱用其他事業單位具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為
提升僱用其他事業單位職業災害勞工之誘因,爰補助金額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
級及按其受僱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七十發給。
-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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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並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