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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0 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
十二個月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參考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略以,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
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爰定明同一職業災害事故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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