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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3 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書件未備齊者,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定明申請人申請本辦法補助或津貼,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未備齊之書
件,屆期未補正者,將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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